去年1月10日,桃園牛姓女子開著小客車,以時速89公里在中山高五楊高架路段內側車道行駛後,遭公路警局依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100公里、沿途佔用內側車道行駛,罰款3000新台幣。
根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事後牛女對開罰不服,提行政訴訟,並表示當時沿線車道並沒有堵塞,即使她開時速89公里也並未導致堵車,她認為這不是龜速行駛,希望能撤銷開罰。桃園市交通裁決處對此表示,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,小型車可以不低於時速100公里行駛內側道,可是那時候牛女的行車時速為89公里,並沒有符合規定,於是主張裁罰合理。
法官審理此案後,依「慢速車切勿佔用內側車道影響交通順暢」等觀念,認定公路警局裁罰有理,判她敗訴。不可以在內側車道龜速行駛的原因:
參考資料:聯合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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