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台中有一名劉姓男子他於2013年時因和未滿14歲的女生發生性關係,被判2年徒刑、緩刑3年。沒想到有案在身的他在2015年當兵的時候,因朋友的介紹認識了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,2人在成為男女朋友後,劉男帶少女到摩鐵想要愛愛,但因被拒絕而沒有繼續;直到某天少女心悸送醫,劉男到醫院探視才被發現2人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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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時少女母親表示為了顧及劉男前程,因此她不會報警,但希望他可以和女兒分開,只是劉男不聽勸還是和少女發生3次性關係,讓少女母親氣到報警。
劉男被捕後有坦承和少女愛愛4次,不過到法院時又全都否認,一審被判10月徒刑,但劉男決定上訴;到了二審時,台中高分院不採信劉男說詞,並認為他「於前案緩刑期間,利用被害人年輕矇懂無知而與之性交,有害她的身心健全發展」,而且當時他還有著軍人的身分,違反法紀,改判1年徒刑,全案還是可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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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ETNEWS新聞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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