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林姓老翁45年前,花了2.5萬元買一塊農地,想當作兒子的成年禮,暫時登記在廖姓妻子的名下,事後夫妻倆離婚,等到孩子成年後,農地價格爆漲157倍,市值達386萬元,廖婦卻把土地賣掉,他氣得提告,如今判決也出爐!

示意圖,翻攝自pexels
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判決書指出,林翁和廖婦1974年結婚,林翁1980年買下一塊農地,他本身經營機車行,沒有自耕農身分,於是把土地登記在妻子名下。兩人於996年離婚,雙方協商,「這塊土地列為共有財產」,等兒子成年後,再移轉到其名下,土地權狀則由林翁保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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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7月,林翁發現,前妻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,隨後以高於當初購入價格157倍的386萬元賣出,認為該地只是借名登記,她根本無權處分,氣得提告,要求其賠償198萬元,另提出備位聲明,也要賠償兒子386萬元。
高雄地法院審理時,廖婦解釋,前夫剛做生意時,經濟狀況不好,買地的錢是自己四處奔走借來的,所以才會把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,並無所謂借名登記關係,雙方雖然談好,要把農地地送給兒子,但他直到前年10月,才提起民事訴訟,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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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,法官表示,土地法早期確實規定要具自耕農身分才能購買,林翁、廖婦購地時,將土地登記於女方名下,是為規避土地法規,屬於「脫法行為」,當初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應屬無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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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法官指出,兩人離婚時,雖協議將土地贈與長子,但該請求權應自長子成年時就可行使,長子早已於2005年1月成年,請求權時效只到2020年,判決林翁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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