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有民眾在新北市瑞芳區台二線 (北部濱海公路) 南雅路段靠近台電禮樂煉銅廠的淺灘拍攝「光溜溜寫真」,在場遊客全看傻眼,更有人拍下約48秒的影片,並上傳至網路,引起軒然大波。
翻攝自LINE群組,下同
根據《ETtoday新聞雲》報導,當時有位身材壯碩的攝影師,將鏡頭瞄準一名全身赤裸的年輕女子,旁邊還有助理正在打光,陣容相當專業。由於是假日,人潮越來越多,有民眾拿起手機側拍,怎料女子氣憤不已,不僅用手指向對方、大聲喝斥「禁止拍攝」,甚至前往轄區派出所求助。
警方接獲通報,開始著手審理案情,但過沒多久,網上就流出現場畫面,在臉書、LINE瘋傳,許多人看後兩眼發直,將女子面部放大觀賞。
示意圖,圖片來源/pexels
對此,瀛睿律師事務所簡榮宗分析,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任意裸/體或為放蕩之姿勢,妨害善良風俗、不聽勸阻者,已觸犯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,若做出故意展露、明顯刻意供人觀看等行為,還可能涉及《公然猥褻罪》;至於拍攝後傳輸,或網友收到後不斷流傳影片,則恐觸犯《刑法》第235條,警告民眾「切勿轉傳任何相關影片。」
示意圖,圖片來源/pixabay
不要以身試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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