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有民众在新北市瑞芳区台二线 (北部滨海公路) 南雅路段靠近台电礼乐炼铜厂的浅滩拍摄「光溜溜写真」,在场游客全看傻眼,更有人拍下约48秒的影片,并上传至网路,引起轩然大波。
翻摄自LINE群组,下同
根据《ETtoday新闻云》报导,当时有位身材壮硕的摄影师,将镜头瞄准一名全身赤裸的年轻女子,旁边还有助理正在打光,阵容相当专业。由于是假日,人潮越来越多,有民众拿起手机侧拍,怎料女子气愤不已,不仅用手指向对方、大声喝斥「禁止拍摄」,甚至前往辖区派出所求助。
警方接获通报,开始着手审理案情,但过没多久,网上就流出现场画面,在脸书、LINE疯传,许多人看后两眼发直,将女子面部放大观赏。
示意图,图片来源/pexels
对此,瀛睿律师事务所简荣宗分析,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任意裸/体或为放荡之姿势,妨害善良风俗、不听劝阻者,已触犯《社会秩序维护法》,若做出故意展露、明显刻意供人观看等行为,还可能涉及《公然猥亵罪》;至于拍摄后传输,或网友收到后不断流传影片,则恐触犯《刑法》第235条,警告民众「切勿转传任何相关影片。」
示意图,图片来源/pixabay
不要以身试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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